CASE HANDING STORY
編者按:
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債務加入”正式走上中國法治舞臺,但在司法實踐中,其又與“保證合同”易于混淆。兩者區(qū)別在哪里?一直以來,不僅是業(yè)界爭論的焦點之一,同時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之一。
前不久,北京銀雷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商事部部長劉洋律師,受客戶委托,鎖定“債務加入”核心不放,接連駁倒對方律師“保證合同”等辯點,最終勝訴。
此起案件,不僅使客戶1000余萬元錢款償還得到保障,也是“債務加入”對抗“保證合同”的一次現(xiàn)實交鋒,極具典型意義。
劉洋律師:鎖定“債務加入” 為客討回1000余萬
2018年底,行走在我國資金監(jiān)管灰色地帶的一些“理財公司”,正在掀起一場最后的狂歡。他們知道,監(jiān)管利器已懸于頭頂,只是不知何時落下。而在百姓眼中,少則百分之八,多則百分之十幾的理財收益,仍然具有極強的誘惑力。
恰在此時,知道李琪(男,化名)拿到上千萬元拆遷款的張行(男,化名),找到了自己這位老鄰居。
“錢,放著也是放著,不如做做投資,那收益,比銀行高多了!”張行向李琪強烈推薦一款理財產品,說收益率有多高多高。
謹慎能捕千秋蟬 小心駛得萬年船
李琪雖然已經60歲出頭,但頭腦靈活,行事穩(wěn)健。他在接受張行建議,買那款理財產品的同時,也做了兩個重要的動作。一是沒有一次性投那么多錢,第一次,他只投了100多萬。二是雖然錢需要直接打到理財公司的賬戶上,但他還是要求張行,跟自己簽個借款協(xié)議。
“我是相信你這位老鄰居,才同意買的,你不簽協(xié)議,我可不買啊!”張行自認理財產品不錯,所以坦坦然然地跟自己這位鄰居簽了借款協(xié)議。
待張行離開后,李琪思量,張行是自己的老鄰居,而且說得也沒錯,“錢,放著也不會生錢。”他看張行跟自己簽借款協(xié)議也很痛快,覺得這個投資應該靠譜。于是又分四次向理財公司打款,并且每次都跟第一次一樣,讓張行跟自己簽借款協(xié)議。張行樂此不疲,因為他可以從每一筆理財金中,拿到傭金,自然來者不拒。
其實,連李琪自己都不知道,他做的兩個動作,尤其是讓張行跟自己簽借款協(xié)議的動作,將在未來的訴訟中發(fā)揮重要作用。正所謂:“謹慎能捕千秋蟬,小心駛得萬年船?!?/p>
理財公司遇炸雷 賠了夫人又折兵
不成想,也就過了半年左右,理財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李琪不僅大部分理財收益沒了,而且本金也沒了著落。值得慶幸的是,此時李琪還手握與張行簽的借款協(xié)議。
張行也很無奈:“出現(xiàn)這種情況,我也始料未及啊!老哥哥,您也知道,錢是直接打進理財公司賬戶的,我也沒錢啊!您再等等?!边@一等,就是半年,但事情沒有絲毫進展。
2020年春節(jié)后,李琪再次找到張行。張行自知虧欠了這位老哥哥,雖然沒錢,但他與李琪一樣,都是拆遷戶,于是決定把自己的一處房產先過戶給李琪,一是減少自己一部分債務,二是想表達個誠意,“您也再容我一段時間吧!”看張行實實在在拿出一套房子來抵債,李琪心軟了。
張行的房子折了150萬元的欠款,但仍有1000多萬欠款沒有著落。2020年9月,李琪再次找到張行:“你是跟我簽了借款協(xié)議的,現(xiàn)在還款日期都陸續(xù)過了,你也不能總這么拖著啊?”
兩個人經過協(xié)商,又簽定一份《補充擔保協(xié)議》。把這個事情的來龍去脈都寫清楚,包括張行過戶給李琪的房子抵150萬元欠款等內容。在這份《補充擔保協(xié)議》中,李琪表示,愿意只追償1000多萬元的本金,而張行也明確表示,出于誠信擔當,愿意承擔李琪的本金損失,并約定在年底前歸還。
眼看差幾天就到年底了,張行找到李琪,軟磨硬泡地請求延期還款。李琪沒辦法,又與張行簽定了《延期還款協(xié)議》,協(xié)議明確,李琪最后一次諒解延期,無論理財公司被法院如何定性,追回多少資金,張行一家愿意在半年后還清李琪本金1000余萬元。
那一年的“兩節(jié)”李琪過得相當憋屈,因為家里人都埋怨他,“您這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啊!早知如此,還不如存銀行呢!”
債務加入成辯點 保證合同終落敗
非常遺憾,半年過去,張行仍未能履約還款。李琪慕名找到北京銀雷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商事部部長劉洋律師,請其幫自己討回1000余萬元的款項。
在了解了李琪的案情后,劉洋律師根據(jù)他提供的證據(jù),包括打款憑證、《借款協(xié)議》《購房合同》《補充擔保協(xié)議》《延期還款協(xié)議》等,迅速形成了三個辦案思路,并向李琪言明利弊。
在這三個辦案思路中,劉洋律師首推“債務加入”。因為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不僅如此,此方案,還不影響理財公司繼續(xù)承擔責任。換言之,在張行無法還款的情況下,李琪仍有權向理財公司主張權利。但“債務加入”能否最終被法官認可,將成為訴訟的關鍵,因為劉洋律師心理清楚,張行的律師很可能會以“保證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來進行對抗。
果不其然,張行律師認為,案涉合同關系并非李琪主張的“債務加入”,而是由理財合同關系引發(fā)的保證合同關系。并列舉了幾條理由,主要是:一《補充擔保協(xié)議》是連帶保證責任,而不是要和理財公司成為共同債務人;二《補充擔保協(xié)議》未約定是連帶償還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所以認定張行是共同債務人不合適。
對此,劉洋律師早有準備,與對方律師展開了針鋒相對的辯論。劉洋律師認為:本案的情形明顯屬于債務加入關系,而非保證合同關系。因為保證屬于一種從屬性法律關系,依附于主合同,保證合同中都會約定被擔保的主債務金額、保證方式、保證期間等具體內容。
而本案中,張行簽署了《借款協(xié)議》《補充擔保協(xié)議》《延期還款協(xié)議》等,結合協(xié)議具體內容,所約定的還款金額、還款期限均獨立于李琪與理財公司的合同,均不具有從屬性,而且也沒有任何關于保證期間等保證相關內容的約定。
除此之外,張行作出還款承諾時,其承諾的真正目的不是為理財公司償還債務,而是為推銷債務人的所謂理財產品,是為獲取報酬的職業(yè)行為,因此其對李琪所作的承諾更符合債務加入特征。
幾輪交鋒下來,法官最終認可了劉洋律師的觀點,確認李琪主張的涉案1000余萬元構成債務加入,判令張行在判決生效七日內返還李琪。此后,張行也未再提起上訴。
編后話:
當大家為劉洋律師以“債務加入”為訴點的訴訟策略豎起大拇指的時候,劉洋律師卻謙虛地說:“還是李琪法律意識比較強,不僅與張行簽了《借款協(xié)議》《補充擔保協(xié)議》《延期還款協(xié)議》等法律文書,而且文書比較規(guī)范,這為律師代理訴訟,奠定了很好的基礎?!?/p>
債務加入,在近年的法律訴訟中,出現(xiàn)的頻率越來越高,但也因其與保證合同均有擔保的性質,往往在司法實踐中,容易被混淆或適用不當。
本案中,劉洋律師之所以選擇債務加入,主要是因為債務加入人與原債務人并無償債順序上的先后,這也是理財公司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李琪仍能從張行處主張1000余萬元的原因。
知識點:
保證與債務加入均具有擔保功能,而債務加入更具有獨立性,這個特征是區(qū)別于保證的關鍵。債務加入也更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主要表現(xiàn)為:
1、保證債務與主債務是主從債務關系,保證的效力會受主債務效力的影響;而債務加入與原債務并非主從債務關系,債務加入成立之后,即作為獨立的債務而存在;
2、保證人受保證期間的保護,一旦過了保證期間,則債權人無權向保證人追償;而債務加入不適用保證期間的保護,只要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隨時都可以向債務加入人追償;
3、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只有先行起訴債務人未獲償付之后,才可以向一般保證人提起訴訟;而債務加入人與原債務人并無償債順序上的先后,債權人可以隨時直接起訴債務加入人;
4、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而債務加入人承擔債務后,是否可以向原債務人追償,現(xiàn)行法律并未有明確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