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AK THE LAW
1新聞熱點:《底線》與江歌案
電視劇《底線》正在播映,其中第14集《被閨蜜男友殺害案》上映后卻引發(fā)了熱議。
雖然該電視劇也有“本劇故事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的聲明,但是卻無法避免
網(wǎng)友將此與真實發(fā)生在日本的青島女孩江歌案聯(lián)系起來。大部分網(wǎng)友憤憤不平,同情江歌與其母親。認為該劇再現(xiàn)了江歌那一刻的無助與絕望。網(wǎng)絡的熱點也引發(fā)了江歌的媽媽以及相關當事人回應。
電視劇《底線》引發(fā)現(xiàn)實中的熱烈反應,或許這恰恰是該電視劇的投資人和創(chuàng)作團隊樂意看到,因為這顯然這會提升電視劇的關注度與收視率。但是根據(jù)真實案例改變的文學作品、影視作品的到底有沒有侵犯當事人的權益呢?侵犯了當事人的哪些權益呢?
2名譽權:侵權的三個要件
藝術是灰色的,生命之樹長青。生活往往比影視還要精彩。小說、戲劇、影視往往從歷史和現(xiàn)實生活中選取素材。取材于現(xiàn)實生活中的圖書等影視等,往往會對他人的生活工作造成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譽權,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譽。自然人的名譽通常是指有關自然人道德品質和生活作風方面的社會評價;法人的名譽也被稱為商譽,是指有關法人商業(yè)或職業(yè)道德、資信、商品質量或服務質量方面的社會評價。
從現(xiàn)實生活中取材的文學作品影視作品,如果涉及到真實的人、真實的事情,就容易引發(fā)侵犯名譽權的紛爭。
文學影視作品等侵犯自然人或法人名譽權,需要滿足三個要件:
首先,影片描述了有關該自然人道德品質和生活作風方面或法人商業(yè)信譽方面的情況;
其次,影片所描述的以上情況是不真實的;
最后,影片所描述的不真實的情況有損該自然人或法人的名譽,而判斷是否有損其名譽不以被侵權人的主觀感受為標準,而是以一般人的通常判斷為標準,看是否造成了被侵權人社會評價的降低。
名譽權是人身權利,但會直接影響權利人的財產(chǎn)獲得,因此名譽受損也會造成財產(chǎn)損失。如公民因遭受名譽的毀損而喪失某種工作的機會,法人因名譽毀損而遭受財產(chǎn)的重大損失。侵犯他人名譽權可通過判令侵權人采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及進行精神損害賠償?,F(xiàn)在我國法人名譽權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撫慰金賠償。
如果有人侵犯了你的名譽權,你要做的首先就是收集侵權人侵犯名譽權相關證據(jù)。然后評估自己收到的損害,選擇合適的司法機構進行起訴。而收集證據(jù)是專業(yè)的法律的事情,所以一定要規(guī)范,而且需要足夠的專業(yè)只是與充分的實務經(jīng)驗。所以最好聘請有一定水準的專業(yè)律師指導協(xié)助完成。
3 名人受限:公眾人物的名譽權
每個人都有名譽權,雖然明星專家等公眾人物比一般人更有條件去打官司,但是公眾人物的名譽權相對不對人來說,是受到到一定限制的。
公眾人物一般是指在公眾社會生活中廣為人知、或者在某一特定領域具有很高知名度的自然人。公眾人物一般與公眾利益、社會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其言行會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同時,作為公眾人物,他一般也會從這種關注中獲得較普通人更大的利益, 這種利益包括人格利益的弘揚、財產(chǎn)利益的獲得等。根據(jù)權利義務責任相一致的原則,公眾人物要對自己的言行受到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負有更大的容忍義務。雖然法律并沒有進行定義,但是司法實踐中提出了“公眾人物”的概念。提出這個概念就是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fā), 對公眾人物的人格權等權利作一些正當?shù)?、必要的限制?a href="http://www.hzzhongyi.com/index.php/shows/25/22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 rgb(0,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推薦閱讀:公司違法注銷,銀雷律師為投資人追責拿賠償
公眾人物有主動型公眾人物與被動型公眾人物。前者包括娛樂體育明星等,他們對成為名人是主動追求的;后者則是因為卷入一些公共事件而被公眾知曉的人物。公眾人物言論自由的底線要比普通人高。這主要體現(xiàn)在對自己的言論承擔責任時。因為公眾人物影響力,發(fā)布的言論或者內容傳播面更廣、如構成侵權,其承擔責任要更重一些。
2012年,有網(wǎng)友微博上說孔慶東的七律詩“格律不對”, 孔慶東以罵回應。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孔慶東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200元。而2014年,某電視臺主持人就孔慶東此前言行作出“到底是教授還是野獸”的評論,孔慶東起訴,卻被法院一審駁回。法院認為孔慶東作為公眾人物,較社會一般人在承受社會輿論方面要有較高容忍義務。
4 創(chuàng)作:真實、虛構與丑化
根據(jù)《著作權法》第5條,時事新聞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因而電影的拍攝并不需要經(jīng)過原型人物的許可,但由于電影可能會涉及原型人物的個人信息,可能會侵犯原型人物的隱私權,事前和原型人物協(xié)商好哪些信息可以在電影中展現(xiàn),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沖突。同時電影作為一門藝術并非是事實的復讀機,需要進行二次創(chuàng)造,在再創(chuàng)造的過程中為產(chǎn)生戲劇效果通常會虛構一些情節(jié),這便有可能侵犯原型人物的名譽權。
電影《親愛的》中,影片涉及女主角給別人下跪、受到毆打和辱罵甚至和別人睡覺生子的虛構情節(jié),盡管影片在片尾播出了“本片根據(jù)真人真事改編,部分情節(jié)并未發(fā)生”的字幕,但卻沒有說明哪些情節(jié)屬于虛構的、哪些情節(jié)是真實發(fā)生了的,同時還播放了原型自然人高永俠的真實畫面鏡頭,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很容易便會將影片中涉及道德品質和生活作風方面的情節(jié)對應到高永俠身上,造成對高永俠社會評價的降低。這一點也可以從電影上映后高永俠受到他人的指指點點得到佐證。
現(xiàn)在播放的電視劇《底線》相關劇集的故事并沒有直接采納高歌案相關當事人的姓名肖像等,只是故事與高歌案類似,這并不構成對高歌案相關人的名譽侵權。雖然觀眾自發(fā)地產(chǎn)生聯(lián)想,對于接近的情形進行聯(lián)想評論,這是大眾輿論的特點。如果當事人要起訴《底線》創(chuàng)作者和制片人侵權,那么就首先要把劇中人物與自身能夠符合邏輯地對照起來,如果能夠證明劇中人物就是以自己為原型,也引發(fā)了社會熱議,造成了社會對自己的評價偏低,那也要證明影視內容對自己的評價是否真實,是否具有惡意歪曲事實的情景。如果法院都判定了某人的行為不夠道德,就是本來就不是一個好人,那么對自己形象的歪曲又從何說起呢?當然,對于可能引發(fā)誤解或者糾紛的真人真事案件,影視作品原作以及劇本的創(chuàng)作者以及出品方最好事先與當事人進行溝通,達成協(xié)調一致,這樣才能夠比較穩(wěn)妥地確保不招致意外的事情發(fā)生,確保影視劇的投資能夠順利收回。
陸勇是電影《我不是藥神》的原型人物。2015年他授權了韓家女以自己的故事為原型創(chuàng)作劇本。2018年6月8日,陸勇通過微博公開聲明,稱《藥神》電影的預告片和花絮發(fā)布后給自己的生活造成不小的困擾。他對把的個人形象也十分不滿。當他聯(lián)系制片方要求在片尾加以說明時,被制片方以“領導要求突出政府作用、弱化個人英雄主義”為由拒絕。他說電影編劇韓家女將劇本賣給制片方時,并未取得自己的同意。從此可以看到陸勇法律意識的單薄。輕易地授予除了自己原型故事的改編權和創(chuàng)作權,但是對于以后與制片方的合作以及權益,對于自己形象的要求并沒有進行詳細的約定。當然這些具體而顯得過分細致瑣碎的事情,也不是普通非法律專業(yè)人士能夠勝任的。雖然后來陸勇妥協(xié)了,出席了電影的首映式。但是顯然,他的權益本來應該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他也應該能夠獲得更多的回報。
在海外的影視劇中,常??吹街魅斯f,我會讓我的律師與你聯(lián)系。雖然大陸的法系具有自己的獨特性,但是在現(xiàn)代社會,人人需要有自己的律師并不夸張。
4、東京慘案:我國法律維護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
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東京被劉某曦(劉鑫)前男友陳世峰殺害。
此后,江歌的母親江秋蓮與江哥當時救助的閨蜜劉某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產(chǎn)生爭議,劉某曦還通過網(wǎng)絡方式對江秋蓮發(fā)表過刺激性言語。江秋蓮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劉某曦的過程中遇害,而劉某曦在事發(fā)后發(fā)表刺激性言論,進一步傷害了江秋蓮的情感,依法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除了依法賠償經(jīng)濟損失49.6萬元外,法院酌情判令劉某曦賠償江秋蓮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扶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誠信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江歌其無私幫助他人的行為,體現(xiàn)了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相契合,應予褒揚。劉某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發(fā)之后,非但沒有心懷感恩,反而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痛,其行為應予譴責,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負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2017年12月20日,按照屬地原則,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就江歌案件而言,劉某曦(劉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后,我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