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AK THE LAW
近年來,拆遷這個詞,總是跟‘暴富’聯(lián)系在一起,都希望自家 “一拆暴富”,有的人甚至不惜成為“釘子戶”。最近,廣州市就又出了這樣一個釘子戶,他們在原地‘釘’了五年之久,可他們等來的卻不是天價賠償,而是政府的一則《責令交地決定書》。這份決定書到底是什么呢?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也就是說,在土地征收工作中,如果征地單位與被征收人始終不能達成一致,征地單位實在沒有辦法讓征收對象遷出房屋的時候,就會提交申請,讓區(qū)政府來行使責令被申請人交出土地的法定職權。這時,如果被征收人存在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行為,那么政府就可以下達《責令交地決定書》,并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梢哉f,這就是政府征地的最后手段。
但是,下達《責令交地決定書》并不意味著政府就能強征強拆了、不補少補了。政府需要按規(guī)章制度辦事,以當地的拆遷補償標準,在決定書中明確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補償補助及安置房等,應補就補。被征收人如果不服該決定,還可以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推薦閱讀:銀雷說法遇圍毆抽刀反擊,正當防衛(wèi)終得公道
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征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
(2)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實施征地行為;
(3)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
若未滿足以上四個條件,就對被征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那么該決定書就涉嫌違法。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級申請行政機關或者法院撤銷此決定書或者判決此決定書無效。進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拆遷一事,事關重大。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類似的問題,可以及時咨詢北京銀雷律師事務所,由專業(yè)拆遷律師幫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